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补贴政策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备注:协作地区指广西、贵州、西藏和新疆)
(二)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
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