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智选金华”大学生人才集聚工程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购房货币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人才,在市区首次购买住房。
(二)补助条件
1. 从2022年5月8日起,首次在金华大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在市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由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且发放前一直处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
2. 所购房屋用途须是住宅,不包括商业、办公等;住房获取途径须是市场购买,包括购买法拍房,不包括继承、受赠、析产、拆迁安置、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等。
3. 首次购买住房,指的是除用于申请的住房外,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市区拥有除农房以外的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2022年5月7日起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均未享受过市县两级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4. 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市区范围首次购买住房,一手商品房购房时间以首次网签备案为准,存量房或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时间为准,超过3年未购房的,视为放弃购房补助享受资格。从来金工作时间算起,先买房后就业人才的购房补助对象仅限毕业当年到金华市区工作且毕业当年首次购房的高校毕业生。一手商品房购房成交价以合同备案价为准,存量房或二手房购房成交价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计税价格为准(如购房总额明显偏离市场实际价格,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6. 享受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三)补助标准
1. 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
(1)博士研究生按购房成交价40%(不含车位、车库、辅房等,下同)、最高4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
(2)硕士研究生按购房成交价20%、最高2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
(3)“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按购房成交价15%、最高15万元享受购房补助;
(4)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按购房成交价8%、最高8万元享受购房补助;
(5)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按购房成交价4%、最高4万元享受购房补助。
2. 市区政府机关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
(1)博士研究生按购房成交价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
(2)硕士研究生按购房成交价5%、最高5万元享受购房补助;
(3)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按购房成交价3%、最高3万元享受购房补助。
3. 申请购房补助的房屋产权为多人持有,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均符合条件,按照一方全额、一方50%的标准享受购房补助,原则上以标准较高一方全额享受;
(2)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仅一方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按规定全额享受;
(3)符合享受购房补助条件、房屋产权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持有的,仅能一方按规定全额享受,产权共有人协商后由一方申请办理,申请人需提交其余产权人同意书;
(4)申请人婚姻关系以购房时状态为准;
(5)该房屋以单独所有人资格享受过购房补助的,因所有人婚姻关系变化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持有的,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购房补助,按50%标准予以补助。
(四)申请材料
申请购房补助所需材料:
1. 购买期房的提供本人购房合同、已交房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本人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中没有完税信息的还需提供税收缴款书;
2. 结婚证及配偶、子女身份证(护照);
3.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5年内上市交易所需材料:1.《金华市人才购房5年内上市交易申请表》;2.补助退款凭证。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浙里办”——“浙里人才之家”(金华)提出申请,凭借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 承诺。提交相关材料后,线上签订所购房产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承诺,生成电子承诺书。
3. 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企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属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明确补助额度。住建部门审核申报人是否享受过其他同类政策性保障住房并核实期房网签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是否属于首次购房。
4. 公示。人力社保部门在“浙里人才之家”公示专区公示5个工作日。
5. 登记。公示通过后,补助申请人及对应房产信息共享至市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明确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6. 发放。登记完成后,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将补助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7. 返还。人才所购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满5年的,自动解除限制;不满5年房产需要上市交易的,到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服务窗口,提交上市交易申请表和补助退款凭证,将购房补助全款退回财政指定账户,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反馈不动产登记部门,凭《金华市人才购房5年内上市交易申请表》方可解除限制、上市交易。
(六)有关事项
1.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或存在应退但未退房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2022年5月8日前引进的大学生人才未享受过购房补助政策的,仍按《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98号)执行,至2025年5月7日仍未购房的,视为放弃购房补助享受资格。
3. 人才购房货币补助只能享受一次,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购房类货币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