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账户共济绑定须知
01 前提
授权人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被授权人为授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河北省参保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参保状态均为正常参保。
02 使用规则
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如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默认为0),再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授权人有多人时,默认按照个人账户余额从多到少的顺序使用。
03 绑定对象
目前,仅限河北省内参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申请授权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绑定。绑定人员分授权人和使用人,授权人为个人账户共济绑定的申请人,使用人为授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仅限于河北省内参保人员。
04 使用范围
绑定成功后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可以使用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