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账户提取公积金:
注:本文仅针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高于10000元(不含10000元)
(一) 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
(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
(二) 公积金提取办理方式:
职工死亡他人代提取,只可在邯郸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上办理,继承人登录后,录入死者的证件号码信息,获取死者的缴存信息,选择与提取人关系。
(三) 提取说明:
继承人在底部勾划“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保证为选中状态。点击【提交】按钮系统经校验无误,资金即可实时到账。
(四) 提取要求: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办理购房贷款的职工,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连续三个月(含)未按还款计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正常还款三个月后,方可提取。
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到还清贷款为止。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调离本市,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提供调令和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5、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的,可不再提供财产分割公证书。
6、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料需提供原件,提取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7、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须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提取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籍不在本市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户口簿。
8、提取人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一类账户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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