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八、九、十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举报电话:
兰州市城管委:12319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8851393
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8239810
城关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66416
七里河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64127
西固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65110
安宁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63600
兰州新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22462
榆中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12591
皋兰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33001
永登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122011
非工作期间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请拨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