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条例,沧州市二胎与一胎的产假相同,都为158天,详细内容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拓展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即共18天。
育儿假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