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详情如下:
就业见习单位指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自愿开展见习工作,主动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1.在本地进行工商注册,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拥有健全的法定成立手续且正常运营,能够自主决定接收人员见习并具有独立财务;
3.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工作计划,配备专业的见习指导老师,安排专人负责见习工作;
4.能够提供适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每年能提供稳定的见习岗位;
5.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
7.符合见习工作的其他规定。
二、就业见习单位的申报认定程序
1.单位申报。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2.审核考察。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资料审核,并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岗位需求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审核考察不符合见习单位条件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3.认定公布。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考察符合条件的单位,须公示并发文认定,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认定时间为6个工作日(受理1天、审核1天、公示2天、认定1天、公布1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公布全市见习单位认定情况。
三、见习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其见习单位资格为3年。到期后符合条件的继续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见习单位资格:
1.一年内未开展见习工作、未接收符合条件人员见习;
2.连续两年实际接收见习人数少于当年见习计划的50%;
3.虚报见习人数、见习时间,套取、骗取见习补贴;
4.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纠正;
5.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
6.见习工作不接受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监管与指导;
7.于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资格条件。
终止见习单位资格,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提出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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