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时间:2023年6月1日起
调整内容:
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
保持全省峰平谷各时段划分总体不变,将原早高峰1小时、晚高峰7小时,优化调整为早高峰2小时、晚高峰6小时。
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10:00-12:00、15:00-21:00;
平段:7:00-10:00、12:00-15: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调整尖峰电价机制
进一步匹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将尖峰电价执行月份从2个月调整为4个月,引导用户在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段主动销避峰用电。
调整后的尖峰电价时段为:
● 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15:00-17:00
●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19:00-21:00
大型商业用户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
取消执行综合平均电价
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为进一步促进大型商业用户挖掘空调柔性控制潜力、加大综合能源利用力度,对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再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