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缴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年以上。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缴费至少1年以上的证明;4,灵活就业人员在中心指定受托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银行一类卡(限湖南省内开户的工、农中、建、交、邮储任一银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1.申请经管理部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在银行办理个人划款手续,保证在划扣日之前按时足额存入资金,授权银行在指定日期划扣款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不得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原账户属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先办理销户,不得多账户缴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开户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年月: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次月(不得补缴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0%,月缴存额1200元。
4.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5.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当月重新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管理部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1.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2.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3.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六、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
1.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不能既办理购房提取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且必须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
3.贷款额度按受理贷款申请时点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夫妻双方可合并计算);且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4.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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