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法:
1.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2.养犬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伤人的犬只及时送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特别提示:
1.对限养区内违规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其他禁养犬、流浪犬和伤人的犬只,公安机关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收容,必要时可以捕杀。
2.养犬人被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注销《犬只准养证》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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