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杏花岭分局办理了一起犬只伤人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2月24日晚,杨家峪派出所接到一起犬只伤人的报警。民警在现场发现,伤人的是一只成年白色萨摩耶德犬,狗主人闫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牵引,导致一名骑车路过的男子被咬伤。
经了解,2018年7月,闫女士花600元购买了这只萨摩耶德犬,平时就饲养在事发小区,由于萨摩耶德犬属于太原市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所以闫女士的狗从未进行养犬登记。当天,闫女士去小区便利店取快递,顺便遛狗,但并未给狗带牵引绳,不料导致意外发生。
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杏花岭分局杨家峪派出所依法作出对闫女士罚款二千元,并对“肇事”萨摩耶德犬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中对市区内允许饲养的犬种和养犬行为规范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在重点管理区内各类工作用犬、猎犬、梗犬、非运动犬等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禁止饲养。常见的禁养犬只包括:獒犬、雪橇犬、大白熊犬、萨摩犬、德牧、苏牧、牛头梗、斗牛犬、松狮犬、秋田犬等等。但是,金毛和拉布拉多因为是导盲犬和扶助犬所以允许饲养。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批准。
如果违反本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养的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二千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属于违法行为,而且牵引带长度必须在1.2米以内。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0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遛狗不拴绳或者长度超过1.2米的,当场处罚款50元。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实施此违法行为的,首次查实,公安机关书面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处警告,再次发现的,处罚款500元,同时可没收犬只。
请广大市民遵守条例,争做文明太原人。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