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城区养犬须知
为进一步优化县容县貌,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衡阳县公安局将从2023年10月19日起在县城城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不文明养犬整治行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县城城区文明养犬工作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区的个人和单位(军警机关除外)饲养犬只,必须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二、在上述区域内饲养犬类的,应该到衡阳市养犬登记便民指定单位(1.康希宠物医院中洲公园店,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蒸江花园西2门旁;2.康希宠物医疗,地址:衡阳县336省道天生龙水果批发市场斜对面)对犬类进行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三、饲养犬只名录及品种应当符合《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四、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犬只饲养者应当按规定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清理;
八、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行为;
十、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器具;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二、对违反《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不予办理登记,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2、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3、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和嘴罩,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构成治安违法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养犬管理相关证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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