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死亡证明签发单位

地方特产2023-10-10 16:51:42橙橘网

汕头死亡证明签发单位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指120急救车转运至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属正常死亡的,直接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并由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属非正常死亡,以及医生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还是非正常死亡的,申办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接处医生协助公安部门检验,公安部门向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调查文书后,由接处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属正常死亡的,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签发单位详见《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签发单位一览表。

  签发流程:由申办人先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后,由申办人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生前病历等证件,到接到村(居)委会关于死亡信息通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

  属于本市户籍,但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办理《死亡证》的流程:跨区县的,向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村(居)通报信息后签发《死亡证》;同区县内的向户籍地的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户籍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村(居)通报信息后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属非正常死亡的,申办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向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村(居)委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后,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4、不能明确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的,由申办人报案,接到死亡人口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协助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检验,公安部门出具调查文书后,按流程办理《死亡证》。

  5、属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火化前,家属需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尸体处理通知书》。

本文标签: 公安部门  卫生机构  医疗  户籍  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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