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监护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办理材料:
根据办理情形的不同,所需材料也不同。(附办理情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2、申请书
3、《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父母失踪、死亡的除外)
4、国外出生证件
5、父母结婚证件
6、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7、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
8、户口注销材料
9、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
10、监护关系声明
11、父母《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身份证》)
办理情形
1、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
3、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
5、非特殊情形的
说明:
1、情形2申报时6周岁以下,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
2、情形3申报时6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
3、情形4申报时6周岁以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
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合同》过渡期内)的,落户在湄洲岛的,须提供落户方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内无房承诺书;落户在湄洲岛外的,须提供落户方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涵东或涵西落户的,需是两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
(二)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