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家庭户立户规定

地方特产2023-05-31 14:12:29橙橘网

南京家庭户立户规定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

  户主确定:

  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

  ☞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公安机关临时指定户主。

  家庭户立户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注意: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该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

  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除本规定确定的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部队团以上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向团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二)拟落户人员名册;

  (三)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时,应当与单位签订落户协议书。符合本规定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但单位不同意落户,经公安机关书面告知10个工作日后,单位仍不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

  (二)有学生宿舍;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学生集体户仅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省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区(园区)工商局、区(园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经批准设立的省、市和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本规定有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安机关可以在社区内设立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并按同一社区地址分别赋予单独户号登记管理。社区家庭户、社区集体户统称为社区户。

  符合本规定相应情形的人员可在社区户落户。其中以家庭关系为主的人员户口登记为社区家庭户,其他的登记为社区集体户。

  辖区派出所负责社区户日常管理。社区家庭户户主由家庭成员商定。社区集体户户主由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机关可为社区家庭户发放居民户口簿,社区集体户户口簿发放参照集体户管理。

  因积分落户享受落户区域加分政策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和社区户的人员,三年内不办理市内户口迁移,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和投靠配偶的除外。

本文标签: 集体户  单位  户主  户口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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