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犬规定

地方特产2023-10-18 16:11:47橙橘网

武汉养犬规定

  武汉养犬规定

  一、限制养犬的规定

  (一)、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为限制养犬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 养犬。

  (三)、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二、养犬办证须知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 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三、养犬人的行为规范

  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 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 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

  3、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 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4、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5、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护卫犬在护卫区域巡逻时 由管理人员牵引。

  6、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7、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8、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9、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本文标签: 养犬  武汉  区内  狂犬  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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