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女职工生育产假天数(流产)
1、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2020年3月8日起执行)
4、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有结婚证没有办理准生证的不享受),如果不符合条件单位申请不到的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全部由单位承担。
5、终止妊娠的没有要求是否非本人意愿的流产,打胎,胎停等问题,只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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