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指南如下:
一、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1.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含50%)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3.留用率指见习单位在上一年度与结束见习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占上一年度内结束见习人数的比例。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4.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提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此政策执行到2023年底,后续根据上级文件调整执行期限)。
二、申报材料
1.见习人员身份证;
2.见习对象属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16-24岁失业青年的,提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为见习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5.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和银行转账凭证。
6.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留用见习人员还需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
三、申报流程
见习单位申请→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决定→发放补贴。
办结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四、补贴发放
1.由见习单位先行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后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不得拖欠,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见习补贴自见习起满 3个月后开始发放。第一次发放前3个月补贴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一次性发放。
3.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4.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留用见习人员的剩余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差额补贴于次年一月集中申报和发放。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留用见习人员在剩余补贴发放期间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起停止补发剩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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