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不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①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③死亡;
④应征服兵役;
⑤移居境外;
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