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
《规程》共4章4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社保卡的适用人群、适用范围、相关基本概念和各责任主体的职责,此章增加了电子社保卡相关概述。第二章基本业务,对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密码、收取工本费、挂失和解挂、补卡和换卡、回收、注销等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此章取消了原有关于吞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相关章节。第三章特殊业务,此章主要是对生僻字业务处理、社会保障号编码规则、即时制卡等特殊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此章取消原有临时卡申请相关章节,优化了社保卡预制卡申请和审批流程。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其他事项及《规程》执行期限等。附件内容根据前述条款完善业务表单内容,调整制卡流程图,增加“一人一卡”操作指引等。
《规程》修订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优化社保卡业务流程。严格落实人社部和省政府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要求,对于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有效信息的,无需群众重复提供证明文件。同时修订了不适应目前经办现状的条款,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限。
二是提升社保卡服务水平。随着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领域逐步扩展,群众用卡需求的呼声愈来愈高,在《规程》中增加“电子社保卡”、“三代卡”、“即时制卡”、“一人一卡”等内容,并在各业务经办环节中体现“线上办”、“快速办”、“就近办”、“上门办”等便民措施,实现服务事项全省通办,不断提升社保卡“一卡通”服务能力。
三是强化社保卡风险防控能力。针对目前违规用卡的社会风险防范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社保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社保卡申请、发放、启用激活、补换、回收、注销等全流程监管,严格规范社保卡申领入口和注销出口,确保社保卡发行应用安全管理,强化对业务经办流程的告知义务,引导群众合法、安全用卡。
《规程》对电子社保卡是如何规定的?
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是社保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
《规程》对社保卡首次申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规程》将广东省社保卡申办的时限由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2个工作日。对于新参保登记及急需用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零星制卡可通过加急措施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
(二)全面推广“立等可取”即时制卡模式。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社保卡服务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办理社保卡,现场立等取卡。
《规程》对社保卡申办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人可以通过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或网上服务渠道办理社保卡。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包括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等。网上服务渠道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平台、广东政务服务网、服务银行APP等渠道。
《规程》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特殊人群申请社保卡、银行账户激活等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卡经办网点可受理申请人委托监护人、直系亲属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办申请业务。在风险可控并有效核实申请人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特殊人群,卡经办网点可以通过与申请人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
《规程》对未发放成功的社保卡、换发的旧卡、注销的卡是如何规定的?
未发放成功的卡、换发的旧卡、注销的卡,由人社部门、服务银行通过各自渠道回收。卡经办网点应建立社保卡回收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对滞留在基层网点、用人单位等超过6个月的社保卡进行回收处理,应将卡片回收的所有环节纳入管理,准确记录回收时间、回收人、回收原因,并对社保卡回收进行超期预警和分类统计。对已回收且滞留超过6个月的成品卡按照规定进行社保功能和银行账户的注销。对换发、已注销的废卡按银行借记卡规定处理。
《规程》对社保卡收取工本费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收取每张20元的社保卡工本费。首次申领社保卡、在质保期(以各地市的相关规定为准)内,因卡片质量问题或非人为损坏引起换卡的,免收个人工本费,其他情况补换卡的需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