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省外户籍离婚要求
如果双方都是省外户口,需要居住证!有一方是海南户籍,就不需要!
非海南省户籍的当事人选择在海口市申请离婚登记的除提交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证件照片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海口的有效居住证。
其他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注:婚姻状况栏须为已婚。未注明已婚的,持结婚证到公安机关部门更改已婚);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打印版一式三份(内容:协议书必须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和离婚原因及自愿离婚的意愿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孩子的姓名、出生日期、抚养权、监护权及抚养费问题)、财产分割(如涉及到房产过户的房屋须把地址写得与房产证上的地址一模一样)、债务债权等处理意见一致,后三项内容如没有,也须注明清楚)。温馨提示:协议书不得手写和涂改,下方协议人签名和日期须到现场后在工作人员监视下方可填写;如是军人还需写明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4、当事人各提交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现役军人所需材料: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有效的身份证、有效的军官证或士兵证。
6、非海南省户籍的当事人选择在海口市申请离婚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证件照片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海口的有效居住证。
离婚登记分两个阶段提供材料:
(一)离婚登记申请阶段;须提供材料1、2、3、6;
(二)自离婚冷静期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发证阶段:须提供材料1、2、3、4、6;
(三)现役军人申请阶段和申请发证阶段都须提供材料5;
(四)当事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它的一些材料,请提前向工作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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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办理?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非海南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选择男女双方或一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向部队驻地所在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非海南省户籍的非军人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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