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二、申报材料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间:
1.各派出所户政窗口: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下午调整为15:00—18:00)
2.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五、办理地点:
1.各辖区派出所户政窗口
2.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中路917号(即莆田海峡商务中心)B楼2层A区A01-A17窗口及各辖区派出所户政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