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条 犬只实行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 个人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注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一百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