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保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且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纳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结算。
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执行与基层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报销政策,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70%比例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定点零售药店同时提供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单行支付药品服务的,分别纳入相应业务类型进行结算,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单行支付等执行相关管理流程和待遇政策。省内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资格实行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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