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原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申请人的收入按照提出申请之日前 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一)工资性收入是者任职或者受雇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性净(纯)收入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鱼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财产性收入是指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出让无形资产及特许权等收入征地补偿金,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所获得的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 (赠送) 收入等。
第八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收入范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优待抚恤金;
(三)高龄津贴。
第九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市级人民政府对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无生活来源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四)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六)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房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所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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