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提取条件
(一)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非住宅类性质的商铺、公寓的商品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温州地区以外住宅的,需提供自住证明。
(二)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结婚证(配偶参与提取需提供)
3、购房发票(收据)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提取人Ⅰ类储蓄银行卡
父母、子女符合参与提取条件的,另需提供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或公安部门证明。
(三)提取额度及次数
1、提取额度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该自住住房所支出的房款总额。
2、提取次数: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每张付款发票可提取一次。
(四)提取顺序: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
(五)办理时限:实时办结
(六)办理渠道:线上(浙里办)或线下(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