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最低的三级资质物业公司条件为: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