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中确定;一般对于有配偶的失踪人由其配偶担任财产代管人,如果其配偶不适合的;
则由其父母或者父母担任,也可以由其其他关系亲密的亲属或者朋友担任。如果失踪人没有上述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朋友或者亲属,
或者他们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如果失踪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监护人担任财产代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