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
亲告罪(no trial to without complaint),又称告乃论、告乃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指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产生犯罪事实后,国家发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告或起诉是其法定职责。但理论界通说认为,亲告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名誉,立法允许亲告犯的存在,在某种条件具备情况下即对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产生限定功能。我国《刑法》总则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同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的亲告罪,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等。
亲告罪分绝对亲告罪与相对亲告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行为、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即自诉转公诉。这四类罪被理论界称为相对亲告罪。由于侵占罪没有转为公诉的法定情节,在任何时候它都亲告罪。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四类罪行是属于亲告罪,其他的民事案件也属于亲告罪。亲告罪是指如果受害人不主动进行报案或者上诉的话,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是不会进行相关的受理。并且亲告罪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受害人的决定权非常大,如果受害人决定撤诉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是没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