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1、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备注: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