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完全可以有,但必须要有合适的理由,特别是在试用期之内如果劳动者作出不合法的事情就可以进行辞退,但没有理由的而进行辞退这种做法就完全违反了劳动法,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劳动法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