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规定开庭审理的间隔时间,具体由法院安排,应当在审限内审结。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