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管辖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地

法律问题2024-03-19 19:18:33佚名

合同诈骗罪管辖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地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行为中任一种诈骗行为,就可能可构成本罪。

分公司注销之后,其签署的合同一般是无效。但是合同中明确表示分公司注销之后,其所有责任由总公司进行负责的话,那么该合同的承担方就有总公司来进行担任,实际情况要进行相关分析,要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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