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讲,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行政单位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如果经过审查之后,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不予受理书》,并送达申请人;
3.对于符合条件的,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交错误申请机关,应该在七日内转送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60日对之前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如果认为前行政行为正确的,则维持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前一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前一行政行为,责令其再次作出认定。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的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领到申请延长复议时间,但是最长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复杂的行政复议最长的回复时间是不能超过90日的,一般的行政复议回复不能超过60日的。
顺便一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行为决定书时,一定要确认接收时间,一般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从第二条开始计算,邮寄的,从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