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可以看是否有过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是按照约定来分割。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是按照法定的来进行分割。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获得的财产在离婚时都可以申请进行法定分割。但如果是因为身体受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或者是残疾补助之这属于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