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跨省(跨省移送管辖的流程)

法律问题2024-03-28 04:13:13未知

移送管辖跨省(跨省移送管辖的流程)

是可以跨省办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异地审判管辖问题提供了条文依据,从形式上看,推行异地审判管辖并没有超出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

但是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16条,第11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由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同时最高法院《解释》第18条还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而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从案件角度考虑,到异地法院提起公诉,即使异地法院同意接受管辖,再由受诉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自己管辖,实为无法可依。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法院将案件受理、换押、送达后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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