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的有限期(注册资本的限制)

法律问题2024-03-28 16:09:07佚名

注册资本的有限期(注册资本的限制)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最低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须一次到位。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首批注册资本可先到位20%,其余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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