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后传讯不到位的(监视居住传讯的法律依据)

法律问题2024-04-09 19:19:09未知

监视居住后传讯不到位的(监视居住传讯的法律依据)

监视居住传讯是为了传唤去了解有关的事情等目的。

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受传唤人应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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