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遗嘱被证实 伪造遗嘱后果

法律问题2024-04-10 04:10:28未知

伪造遗嘱被证实 伪造遗嘱后果

(1)《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见,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下遗嘱的全部内容,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遗嘱人还需在遗嘱人上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遗嘱人没有正式制作遗嘱,而是在书信、日记中提及准备在其死后对某遗产作如何处理,一般不能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证实自书遗嘱有效: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要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管之前还是之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智清楚,有认知能力,处于意志自由状态。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受欺诈所立的遗嘱和乘人之危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另外,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且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依法将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4、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无效。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5、遗嘱必须确定和可能实现。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立遗嘱人指定的财产必须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并作出明确清晰的处置财产的正式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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