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将“尊者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证据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贯穿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修改符合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充分贯穿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严格依法取证,赋予嫌疑人选择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维护司法公正。
证据是一切案件审理的主要促进因素,公安机关在前期案情的审理之中,非常重视案件的线索证据搜集,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有效物作用,即使在后期,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界定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检查和复核,以保证犯罪事实认定的准备,避免出现错误司法判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