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管辖权异议,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

法律问题2024-04-26 01:18:21未知

诉讼标的管辖权异议,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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