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案件取保候审条件

法律问题2024-05-08 19:13:22佚名

刑事自诉案件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案件取保候审条件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只有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缴纳保证金或者是提供保证人,进行取保候审条件,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进行外出,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请假,如果在去报候审期间发生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取消取保候审,并进行逮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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