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的当事人不服的救济途径

法律问题2024-05-10 22:14:37未知

移送管辖的当事人不服的救济途径

如果案件被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移送与移送管辖,其实并不是一回事,但咋一看其实不少人都会混为一谈。刑事案件在被移送管辖之后,可能当事人会对此表示不服,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而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也需要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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