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的义务:
一般来说,在借款合同中,任何的出借人都不得利用优势的地位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如果是说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并且出借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必须要提供自身的真实情况。在订立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必须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