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环境保护。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丛林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矿或滥伐树木, 尽量减少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就会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这个层面属于宏观的,主要依靠各级政府行使自己的职能、进行调控,才能够解决。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需要人人都做到。
2、地球生物保护。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维护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
3、资源保护制度。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法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在受到人们的普遍的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4、防止污染。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污染物,生产和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5、全球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危害,森林锐减,土地碱化,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白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