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路子,指的是非科班出身的,非正规的。
2、“野路子”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部门化、私有化和执法的随意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利益驱动,一些靠纳税人的钱养活的“公家人”,本该无偿地为纳税人服务,却把人民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当作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刁难民众的筹码。他们对依法服务十分陌生,法律法规成了其手中的玩物,愿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已经命令废止的照样执行,亦可随意曲解更改,变通执行,只要对我有利就行。国家法令和上级决定算什么,反正是我说了算,一切都要听我的!于是乎,吃拿卡要报等腐败行为滋生蔓延,老百姓办事只好极不情愿地去走“夜路子”。法律总是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执法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其有效实施是难以想象的。法的作用在于为执法者行使权力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他们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对其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政令畅通,对于那些有法不依,我行我素走“野路子”的部门和个人,一定要强化管理和监督。这样,老百姓的“夜路子”才可望走到尽头。
3、如今我们倡导以法治国,任何事情都要规范和依法,“野路子”只能使这个社会远离法治和无序,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必须勒令“打住”。堵死“野路子”之日,就是“夜路子”消失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