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年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被正式通过之后,九年义务教育就明显地成为了一项更加强制性的权利与义务,公益性、普及性和强制性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2、历史发展。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不仅要普及小学教育,而且要普及初中教育,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四化建设的一项根本大业。1986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相继颁布,为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根据2006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该制度由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3、重大意义。九年义务教育重在培养人才。7、8、9年级的学生正是心理转向阶段,所以学校办“特色班、重点班、提高班、快慢班”是有悖教育准则的。教育部三番五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禁止举办重点学校、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招收择校生。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了开展心理教育必须坚持九条基本原则。九年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每个都应享公平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