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常常把双方的财产理所应当的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进行使用,却不知道这也许是一个侵权的行为。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也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姻法》第十八条就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当这些财产被另一方侵害时,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应 该怎么救济呢?
婚姻并没有关于怎么救济的明确规定,只是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离 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虽然可以用作对婚内财产侵权的 法律救济依据,但是这样的救济是以当事人离婚为前提的,并且救济的范围有些窄,并且关于这样的侵权适用了民事诉讼的期限规则,诉讼时效只有两年。
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一)》(以下简称《解释》)第29条第三款直接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 事人中无过错方的夫妻;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其实际上市对当事人在婚内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因此关于婚内侵权的问题,其实际上是不承认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之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以上是小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