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2月份,袁某驾驶轿车(载王某、刘某、杨某)在惠州到河源方向公路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某大桥北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苏某驾驶的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装载钢材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轿车上乘客刘某、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惠州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中袁某负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苏某在保险公司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刘某家属(我方当事人)、杨某家属请求判令袁某、苏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9863.6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胡某(车辆出借人)在本案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我方紧紧追着胡某,一定要追究胡某的责任呢?原因是胡某有资产,可以负担诉讼请求的赔偿,而其它人赔偿能力不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我方一直诉讼到了再审程序。
我方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
本案中胡某所有的轿车行驶证载明该车检验合格至2012年4月有效。该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2年10月6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胡某所有轿车没有办理年检。胡某之夫刘某作为出借方,因轿车没有定期进行检验,存在安全隐患。胡某之夫刘某作为出借方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实际侵权人袁某承担赔偿责任中按份承担40%的责任。
本案轿车系刘某与胡某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车辆所有人登记为胡某,但实际车辆所有人是胡某和刘某。刘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理应由其妻胡某承担。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将胡某与刘某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