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7月,对方当事人杨某向法院起诉称,我当事人因厂区建设需要,向对方购买竹胶板、对拉片等价值157759元的货物,我当事人收到货物后,尚有52000元的货款未支付,经催收,我当事人拒绝给付,要求我当事人立即支付货款本金5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思路及心得
按道义来说,我当事人确实欠对方货款,但律师的职责是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做的,是把这个官司打赢,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利益,所以我们选择了在本案之间找漏洞,通过漏洞,我们可以一分钱也不需要支付给对方。在道义上有亏,但在律师业是正确的。 我当事人某水泥有限公司被起诉后,通过朋友联系到我,由我代理水泥公司出庭代理答辩,我方详细听取了所有信息,并仔细研究了整本案卷,找到了最重要的反驳点,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送货单上签名的收货人不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即使买卖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我当事人居然一分钱都不需要赔偿给对方,取得重大的胜利,当事人表示增加我方的律师代理费用,但我方表示只收取应得的费用。我方坚决相信,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且尽心尽力,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